我國《》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重大過錯”是:
(1)或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有其他重大過錯的。主要是指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并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如強奸、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等。
這是對軍人婚姻特殊保護的規定。法律規定中的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里服現役,具有軍籍的人。不包括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人。現役軍人配偶,是指與現役軍人履行了手續,并領取的人。
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對現役軍人的配偶進行教育,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如重婚、虐待、遺棄的,可不征得軍人同意,判決準予離婚。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在做好軍人工作的前提下,準予離婚。對第三者介入破壞軍人婚姻家庭造成犯罪的,應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
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序;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