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暫行規定》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 所以軍人要提出離婚,首先應得到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
軍人離婚也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進行。協議離婚的材料和程序:雙方就離婚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達成協議,帶上、政治機關的證明、雙方的身份證、戶口證明、等到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如果軍人提出離婚,非軍人一方不同意或雖同意而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達不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即訴訟離婚。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政治機關的證明、結婚證、身份證明,以及其它有關的如財產方面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