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軍人,怎么離婚?我國婚姻法對于軍人離婚有特殊規定。由于軍人的特殊職業,我國法律保護軍婚,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婚等重大過錯的即使軍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決離婚。下面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一方是軍人的離婚程序。
一方是軍人的離婚程序:
一、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軍人有重大過錯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由此可見,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須經得軍人同意是一般原則,許多人誤以為只要與軍人結婚,自己就喪失了離婚的自由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婚姻便絕對無法解除。法律在保護軍婚的同時還要保護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鑒于此,本條也規定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即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既使軍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決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由此,“重大過錯”可以總結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軍人有其它重大過錯等。
二、軍內申請離婚。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1、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2、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它分兩種情況:
(1)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序。
它分兩種情況:
(1)是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是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非軍人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會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進行審理,如果判決離婚,軍人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
三、按照正常程序協議離婚或者起訴離婚。
1、協議離婚的要攜帶身份證、軍人證、結婚證等證件到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
2、起訴離婚的要準備好離婚起訴書、身份證、相關證據等到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法院受理后,經起訴、審理、判決等程序結束或者繼續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