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他人偷P攝像獲得的證據,因離婚證據取證不當涉及侵犯隱私權
雇傭他人采用偷P攝像的方法來獲取證據,無論其偷P的照片是否有不軌行為,也無論其偷P的照片是否向外擴散,都不影響侵犯隱私權的構成。因為違法偷P涉嫌侵犯隱私,所取得資料不能作為案件證據。
對于偷P偷錄行為,在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出臺后,一些人認為法律不在禁止偷P偷錄這一行為了,偷P偷錄可以合法化了,所有偷P偷錄來的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了。這實際上是對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曲解,因為最高法院在這個證據規則中明確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取得證據時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來獲取證據。而一方為了獲取另一方與女性朋友的不軌行為的證據,雇傭他人的采用偷P照片的方法來獲取證據,無論其偷P的照片是否有不軌行為,也無論其偷P的照片是否向外擴散,都不影響侵犯隱私權的構成,因這一偷P照片的行為本身不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且也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在具體確定偷P偷錄行為是否侵犯隱私權時,應當對這一行為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察:
一是考察在實施偷P偷錄行為時,是否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考察在實施偷P偷錄行為時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采用暴力、脅迫、誘騙等非法手段;
三是考察在實施偷P偷錄行為時是否違反社會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