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如何保護有可能滅失的證據?
所謂證據保全,是指遇到證據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采取措施,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證據保全的提出可以在起訴前,也可以在起訴后。只有在法律、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時,才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起訴前證據保全,可以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證機關予以解決。一般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在當事人起訴后,把所保全的證據移送受訴人民法院審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予以保全,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應通知申請人于一定期限內提出訴前證據保全。
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