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不存在以性生活為內容的共同居住,且不履行夫妻的其他義務。而在夫妻分居兩年可以離婚的這一要件又如何收集呢?這便是離婚中存在的必須認定的問題。
一、分居簽訂分居協議有益。
但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這項法律制度。就目前實際情況來講,分居協議的簽訂,對于避免草率離婚、助于訴訟后法院查明事實、協調夫妻之間財產關系、減少家庭暴力都是有益的。
二、雖在同一屋檐下但不在同一張床睡不構成分居。 因為物質生活條件的限制,目前絕大多數的百姓只有一個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誰也不搭理誰,不過性生活。
三、分居不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起訴解除。 根據目前現行法律,分居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不論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姻關系都不會因分居狀態的延續而解除。
四、分居期間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補償撫養費難支持。 分居期間,夫妻雙方自然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但是,分居期間,若一方單方面履行了撫養孩子的義務,而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補償已支付的撫養費,法院往往難以支持。因為一方撫養孩子的費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五、證明分居事實需要書面證據。 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提醒一點,在單方面做出分居決定時,應留有心計,注意做好分居事實的證據保全工作。
六、分居期間的財產仍為共同財產。 在英美等有分居法律制度的國家,分居期間,夫妻有權利互不履行權利義務,包括性生活的義務,財產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