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離婚訴訟中,要求當事人對自己要求離婚的主張或不同意離婚的主張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yǎng)、住房的分配等訴訟請求提出相關的證據,具體來說應該包括:
(1)有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兩年,或者是被告一放已失蹤多年等等,被告方如不同意離婚則應另外列舉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證據;
(2)現有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數額及自己所主張部分的數額之依據;
(3)子女撫養(yǎng)方面,如要求子女與自己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和受教育的證據,或者是子女與對方共同有過錯行為并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應當舉出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過錯行為的存在以及對自己合法權益損害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