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的一位女士稱丈夫對她實施了,自己受到虐待,從而將丈夫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離婚。7月3日,都安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由于妻子缺乏被虐待方面的證據,而判決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家住都安縣高嶺鎮的李小芳起訴稱,她與周林1998年7月經他人介紹認識,兩個月后登記結婚。婚后雙方一起到外地打工,并生育一女孩。由于缺乏感情基礎,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周林經常把原告罵得一文不值,而周林的父親則在旁邊看熱鬧,并拍手稱快。原告不甘忍受屈辱,曾于2001年8月向都安法院提起,被告接到法院傳票后,想方設法動員原告撤訴,原告被迫撤訴。
2006年春節,原、被告再次發生爭吵,被告強行把原告身上衣服剝光并丟到屋外菜地里,把原告當作罪犯一樣看待關在臥室里,不給原告吃飯,原告偷偷撥打“110”電話報警,派出所干警趕到將原告解救,原告才得以逃出虎口。
李小芳認為被告周林性格暴躁,動輒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家庭內戰從不間斷,使原告身體及精神上受到了傷害,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她向都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孩子由原告直接撫養;分割。
被告周林則不認同原告的說法,他反駁道,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在訴狀中訴稱均不是事實。原告因為和別的男人交往,產生喜新厭舊思想,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比較好。雖然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發生一些爭吵,但并沒有達到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訴稱被告性格暴躁,動輒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強行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家庭內戰從不間斷,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院不予確認。據此,法院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