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是婚姻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因此,田某依法可行使起訴離婚的權利。但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主要是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而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應從婚前感情基礎、婚后共同生活情況等綜合認定。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于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于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僅從證據的效力來看,田某在與你吵架時偷錄了其中的內容,從法律上說并不違法,也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但這并不等于說你現在同意離婚。是否離婚應以你現在的表態為依據。如果你不同意離婚,那么法院在查明你們是否符合離婚的法定事實和情形后,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