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你應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不能提供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偽造、毀滅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則應承擔妨害民事訴訟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當事人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材料(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2、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證明材料。
3、要求贍養、撫養、扶養者應提供本人現實的能力狀況、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由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給付方現實的經濟狀況及家庭人口。
4、要求改變關系或增加子女扶養費者,提供證明子女關系的司法文書或有關證明材料。請求增加撫養費的,提供對方的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請求變更的,提供對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學習成長的證明材料。
5、請求確認或的,應提供或有關證明證實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關系及共同生活情況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糾紛的,應提供個人及家庭財產清單。因疾病而請求解除收養關系,應提供醫療診治證明及送養時是有隱瞞等證明材料。
6、提供能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應當提交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屬外文本的,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證據來源來自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需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或經我國認可的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認證方為有效。
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或雖經委托代理律師亦無法收集的,應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查證。申請書應包括查證內容、要證明的問題、證據保管單位和部門、證人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詳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