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英(女)與孫剛(男)的夫妻關系不睦,時常發(fā)生糾紛,趙英懷疑其夫孫剛有外遇,2002年10月18日,趙英發(fā)現(xiàn)孫剛與李平(女)行為不軌,便于深夜12時許,約集其父親、兄弟多人,強行闖入李平家中,發(fā)現(xiàn)孫、李二人正在床上睡起,雙方于是發(fā)生沖突、打斗。糾紛中,趙英家人將孫、李二人打傷后,當即報告了“110”。110干警趕到現(xiàn)場后,將受傷的眾人疏散,糾紛得以平息。事后,趙英向法院起訴與孫剛離婚,并舉出當晚將孫李二人捉奸在床的證據(jù),要求孫剛賠償其精神損害費1萬元。審理中對趙英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是否予以支持,產生不同意見。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趙英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予支持。從《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來看,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法律要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對婚外性行為持否定態(tài)度,且在實踐中,婚外性行為往往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為對另一方的情感傷害也是顯而易見的,必然會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導致自殺。而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只是針對“包二奶”的社會現(xiàn)實予以規(guī)范,要求婚外性行為必須持續(xù)、穩(wěn)定地達到同居程度,法律方可規(guī)范,才能賦予無過錯方的離婚過錯賠償請求權。這不完全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國婚姻道德。在離婚案件中,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已經很不容易,何談舉出“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的證據(jù)。只有將“婚外性行為”(包括婚外“同性戀”)作為離婚過錯賠償?shù)那樾沃唬@樣,既可以將各種導致婚姻破裂的婚外行為概括其中,且更加方便當事人主張權利和進行舉證,也更加合乎《婚姻法》立法精神和我國婚姻家庭道德規(guī)范,更好地維護社會穩(wěn)定,這是很有現(xiàn)實意義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趙英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解釋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說,不包括偶爾的、隱蔽的婚外性行為。因本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所以趙英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評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主要涉及對其中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理解。“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最大區(qū)別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屬于重婚,那是刑法調整的范Χ;反之則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上是立法的本意。《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
第一,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的Υ法行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與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Υ法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Υ法行為給相對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財產和人身、精神損害事實。
第三,Υ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過錯方的行為與受害方的利益損害有事實間的因果關系。而且由于這種Υ法行為發(fā)生在離婚案件中,所以,此Υ法行為與夫妻感情破裂間也具有因果關系,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實施Υ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必須具有主觀過錯,而配偶另一方û有過錯。而且要求實施Υ法行為的配偶必須出于故意。
從立法本意來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爺”等非法同居情況,而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對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倡導良好的社會風尚。從近年的審判實踐來看,能夠認定重婚犯罪的情況不多。有配偶者很難再公開與他人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同居又很難認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義相稱,換句話說,當事人也不會蠢到明知要判刑還要等到判刑。但如果對“包二奶”、“包二爺”等非法同居的現(xiàn)象放縱不管,勢必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的不穩(wěn)定,也不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所以,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讓過錯方付出一定的經濟代價,那其實是對這種行為進行一定的懲罰,也算是對無過錯方的一種撫ο。新修改的《婚姻法》頒布實施以后,一些當事人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在理解中存在誤區(qū)。有些人為了離婚時能得到賠償,千方百計去“捉奸”,盡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證據(jù)(有不少受害者還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隱私權的官司),其實“捉奸”獲得的證據(jù)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û有必然聯(lián)系。法律的著眼點是反對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為;至于共同居住期間是否發(fā)生性行為,并不是本條法律所關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的事實構成,即使û有發(fā)生性行為,另一方作為無過錯方都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與他人有通奸的性行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也不能理解為“同居”,因此,還是不能據(jù)此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所以,本案趙英以“捉奸”的事實,損害賠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