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離婚糾紛中無過錯的一方在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調解離婚(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內,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糾紛。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制度。《婚姻法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二)》對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細節作出了規定。那么夫妻雙方離婚后,對于無過錯一方來說需要提供什么樣的證據才能夠證明對方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呢?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必須提交以下幾種法定過錯行為的證據:
(1)一方重婚的證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3)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方面的證據;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有婚姻關系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的配偶有以上過錯行為的,其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才有可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一般來說,以下證據可以用來證明配偶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
1、配偶的自認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人對于不利于自己事實的自認一般都是真實的,所以如果配偶自己承認實施了與他人非法同居或者重婚等法定過錯行為,那么人民法院對于這種自認通常都會采納。
自認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但是一般來說口頭自認除了是在庭審的過程當中自認,在其他場合的口頭自認如果其到法庭上反悔不承認的話,則無過錯方單方主張自己的配偶口頭承認實施了法定的過錯行為,人民法院一般很難認定。所以配偶的自認最好有其本人書面的承認,例如保證書、懺悔書等,或者對于其口頭的承認通過錄音、錄像等手段進行固定。
2、錄音、錄像
對于配偶的法定過錯行為,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由于錄音錄像方式的直觀性,對于這些法定過錯行為的證明是很有說服力的。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實的錄音錄像記錄要具有連續性、穩定性,這樣才能證明非法同居的事實,如僅僅是一次性的捉奸在床,很難認定有非法同居的事實。
3、證人證言
在一些情況下,一些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立場中立的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同居的事實。例如,如果婚姻關系的一方確實與他人在外面非法同居的話,那么自己配偶與第三者租用房屋的房東的證言的證明效力是非常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但是這種證據一般很難拿到。需要說明的是,有些無過錯的當事人往往會請一些朋友來證明配偶實施了法定的過錯行為,但是由于人證充滿了主觀性,很難保證其證言的真實性,而且出來作證的一方又是與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關系良好的人,所以人民法院很難相信該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一般不予采信。所以一般情況下,最好不要向法院提交證人證言。
4、其他證據
要證明一件事實的存在是有多種方式的。在某些情況下,單獨一件證據或者某一類型的證據很難證明配偶實施了法定的過錯行為,所以需要一系列的證據組成證據鏈條,通過證據鏈條充分證明配偶實施了法定的過錯行為。比如,如果配偶與他人同居,自己可以搜集繳納物業費、供暖費、電話費的單據,搜集雙方租賃房屋的合同,然后看看這些證據是否能夠有效地證明雙方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實。如果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就必須圍繞《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過錯行為來舉證,做到有的放矢,這樣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