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女是徐某訴何某等人返還彩禮一案的證人,某日,她來到某市法院某法庭,要求查看法院前日對其調查案情的筆錄。在查看調查筆錄時,郭某女趁人不備將筆錄撕毀,塞入自己口中,捂著嘴想咽下去。法官見狀趕緊強行剝開她的雙手,令其將筆錄吐出來,后來經過盡力拼湊,才基本恢復筆錄的主要內容。對郭某女的此種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郭某女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第1款之規定,構成了妨礙民事訴訟行為,法院可決定對其予以罰款或司法拘留。
【技巧提示】
注意本案中的行為如果嚴重,可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該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偽造證據,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