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林某與吳某登記結婚,雙方舉行結婚儀式之后,共同生活了十幾天,就因性格不和幾次發生口角并引發矛盾,吳某于2006年1月回娘家居住。在兩人分居3個月之后,林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吳某離婚。
在庭審過程中,吳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以陪嫁物品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為由,要求林某返還她娘家在結婚時陪送的電冰箱、連邦椅等物品。林某對吳某的主張不予認可,聲稱其家中從來就沒有吳某所述的這些物品。由于吳某不能提供相應的購貨票據及向林某交付這部分財產的證據,法院在林某家中勘驗財產時也未查到吳某所說的這些物品。
就在吳某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時,她出示了兩人結婚時的婚禮錄像。婚禮錄像上記載著舉行婚禮當天在林某處有吳某主張的上述財產。在婚禮錄像面前,林某又改口稱這些物品是自己為結婚而購,與其前面所稱“自己家中從來沒有這些物品”相互矛盾,且又不能自圓其說。因此法院對林某的陳述不予采信。
法院最終認定,吳某主張要求林某返還其陪嫁物品的主張成立,對吳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據此,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同時判令林某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返還吳某所有的陪嫁物品。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案例分析】
視聽資料是證據的一種,它包括錄音帶、電話錄音,以及錄像帶、光碟、電視錄像、電影膠片和電腦裝置等貯存的數據和資料等。對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是要審查判斷視聽資料的制作情況。首先,要由錄音人和錄像人證明錄音和錄像的時間、地點以及在什么情況下錄制的聲音和圖像等;其次,如果錄音和錄像經過復制,還應由復制人證明在復制時無剪輯增減錄音和錄像的情況;再次,應由民事當事人和刑事被告人辨別是否是自己的聲音和圖像。例如,可采用聲紋鑒定等方法鑒定聲音。
二是必須審查視聽資料內容的真偽。要確認視聽資料有無證明力,關鍵在于確認其內容的真偽。例如,可以通過慢速播放的方法,鑒別是否有消磁和剪輯的情況;通過高分辨儀的鑒別,可以審查所錄制的聲音有無偽造情況;最后,還可以對磁帶進行檢查,查看有無剪輯的痕跡。
三是必須把視聽資料與案件中的其他證據相印證。審查判斷視聽資料同檢驗其他訴訟證據一樣,也要運用案件中的其他證據與視聽資料相印證,把視聽資料與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民事當事人的陳述相印證;把視聽資料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鑒定結論相印證。如相一致要說明相一致的理由;如果出現矛盾,就應分析矛盾的原因,并提出解決矛盾的辦法。
【技巧提示】
收集視聽資料證據要客觀全面地進行審查。視聽證據多是利用錄像、聲音來體現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由于錄像、聲音具有連續性,因此在收集視聽資料證據的時候,一定要客觀全面地進行審查,對那些有可能經過篡改、加工、變造以及其他技術處理的視聽資料,要嚴格審查。《證據規定》第69條也明確規定,在收集到的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如果存在疑點,也不能做為定案的依據。因為,在收集視聽資料證據的時候,一定要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對視聽資料進行認真的分析與比較,確保收集到的視聽資料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