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與離婚裁定的區別
離婚證與離婚裁定都是證明夫妻關系解除的證明文書,持有離婚證或離婚裁定的公民都有再婚的權利(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而又未治愈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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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是夫妻雙方認為夫妻關系已破裂,無法維持現存的婚姻關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自愿離婚,并對子女、財產已有確定的處理,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后批準離婚時發給申請解除夫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證明文書。
離婚裁決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依法裁定離婚時發給雙方當事人的離婚證明文件。離婚裁定書中應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財產的分割及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
離婚裁定因法院受理離婚案件而產生,法院的離婚裁定生效后,即發生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終止的法律后果,離婚證是基于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終止婚姻關系而取得的證明,該證明的法律后果也是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終止,因此二者的性質和法律后果相同,但取得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