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具體做法是: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提供有關證件和證明,經審查符合,發給,注銷,解除夫妻關系。離婚是一種依法定程序進行的法律行為,必須由司法機關認可并發給離婚證,當事人的離婚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沒有賦予村民委員會有處理公民離婚的權力。所以,村委會不能調解婚姻當事人離婚。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婚姻當事人,認為離婚是不光彩丟面子的事,有的人則看不起離過婚的人。正是這種錯誤思想和看法,造成有的婚姻當事人離婚時,不愿意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離婚問題,而去找村委會主持離婚。應當指出,既然人們把男女雙方基于愛情同心吸引,依法結合為夫妻,看成是正常的事情,那么,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愛情不復存在時,依法申請登記離婚或訴請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判決離婚,也同樣應當看成是正常的事情。兩者都是行使婚姻自由權利,是無可非議的。結婚自由、離婚自由是公民的合法權利,他們可以自主自愿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必受那些不正確思想和輿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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