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案件庭前調解即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后,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也明確,不進入訴訟便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離婚協議的一種特殊審理方式。那么,離婚案件庭前調解是否必要?
一、庭前調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國法律對婚姻的解除規定了嚴格的程序要件,從而為離婚案件的庭前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由此可見,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夫妻離異已經不單單是男女雙方的事,他必然關系到雙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長和教育。在離婚訴訟中,雖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時,對孩子的撫養進行了判定,但由于雙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審中互相指責,有的在判決后互相刁難,有的長期躲避執行并拒付撫養費,有的則設置障礙阻止對方探視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丑化對方形象,破壞父母與子女間的親情,直接影響了子女的健康成長。而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一是不經過開庭程序,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二是容易調解和好,由于庭前調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調解,可以邀請親朋勸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對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諒解,使得雙方和好。三是協議便于履行,由于調解是出于自愿,雙方對結果也認同,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
二、庭前調解的現狀和問題的解決
在審判實踐中,一些審判人員不重視庭前調解,對庭前調解存在以下錯誤認識:一是不重視,認為庭前調解可有可無,對離婚當事人調解只是簡單的記個筆錄,走個形式。二是怕麻煩,認為庭前調解中當事人全說些家長理短、婆婆媽媽的生活瑣事,不僅耽誤時間,而且往往調而無果。三是不會調,一些審判人員把握不住重心,覺得雙方都有理,不知道如何下手做工作,導致調解費力不小,效果不好。
針對這種現象,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解決:
(一)增強調解意識。人民法官是和諧社會的建設者,公平正義的維護者,精神文明的傳播者,面對每一起離婚糾紛,要堅持有愛心、耐心、信心、誠心和公心。
(二)提高釋法能力。離婚案件庭前調解,需要審判人員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和嫻熟的法律知識。要善于從法律角度看問題,講道理。
(三)講究調解藝術。調解是一門藝術,不僅要求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還要綜合運用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等多種學科知識,要善于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決當事人的心結。
(四)提高調解能力。針對具體要案件,要區分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法,對有和好可能的,應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冷靜處理法。針對調解中當事人賭氣離婚的現象。如發生爭吵后即起訴的、打了一耳光便鬧上法庭的、說了兩句便回娘家分居的等,此類案件雙方沒有根本性矛盾,調解和好的可能性大,要耐心聽取當事人的發泄,傾訴,等他氣消了后,再進行調解。
2、相互檢討法。針對離婚當事人相互指責對方不是的,如認為對方不關心自己,在與公婆產生矛盾時不為自己說話等,調解重點是了解他們的感情基礎,幫助分析對方在生活中的閃光點以及雙方在性格上、為人上、事業上的優點,在矛盾中換位思考,分析不妥言行對婚姻關系造成的危害,促使當事人認清自己的錯誤。
3、親情感化法。針對結婚時間長,生育有子女的情況,幫助當事人回顧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難,走過的歷程和那些美好生活,激發當事人夫妻情意和對子女的親情,讓他們明白將子女帶到社會上,自己肩負的社會責任,離婚對子女的成長的負面影響,從而促使相互和好。
4、親友協調法。主要利用當事人的親戚、知心朋友,來制造一些機會,做些勸解工作,從而化解矛盾糾紛。如說服一方主動認錯,承諾悔改和保證不再重犯,應當給對方一個和好的機會等。
做好離婚案件庭前調解,是化解矛盾、平息紛爭的重要手段,充分運用庭前調解,能夠有效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但審理具體案件時,要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只有這樣才能取得最佳的調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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