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實施的新《婚姻法》,明確規定了離婚過錯賠償制度,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記者近日在一些法院了解到,在今年處理的大量離婚案件中,極少有因“第三者”插足,而被法院判決給付無過錯一方賠償的。
建鄴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歐雨農,今年親手審理了38起離婚案,其中,配偶一方告對方有“第三者”的超過半數。但歐雨農說,在審理中,她沒法確定“第三者”存在的事實。
她介紹說,有一名女子,將表明男方“出軌”的手機短信、電話話單、情書、甚至其與“第三者”在外租房的合同都提交給了法庭。但這些證據都不能直接證明男方擁有“第三者”,因此在判決書中,只能用“與異性關系曖昧”的字句。
雨花臺法院民一庭,今年受理的200多起離婚案中,涉及“第三者”問題的有四五十件,可“第三者”被法庭調查認定的幾乎沒有。秦淮、白下、江寧等法院,也同樣存在無法認定“第三者”的問題。
“第三者”難認定,究其原因,就是舉證難。一些區縣法院的民事法官對記者說,當事人舉出的證據,一般都是證人的書面證言,證人普遍不愿出庭作證,并接受對方當事人質證。而證人證言很容易就被對方推翻,因此證人證言在法庭上很難有實際意義。
更有甚者,不惜通過所謂“調查公司”、“私人偵探”來查找對方擁有“第三者”的證據,但由于“調查公司”、“私人偵探”的合法地位并沒有得到法律確認,因此由這些機構和個人獲取的證據屬非法取得,在法庭上又常常被排除。
“沒有明確的證據,法官只能依靠自己的判斷。對于模棱兩可的證據,不認定比認定的風險小。因此,無過錯方很難得到賠償。”江寧法院一法官對記者說。
那么,什么樣的證據才有效呢?江寧法院的一位法官講了這么一個案例:某女一天突然看到丈夫與另一女子茍合,她并沒有親自“捉奸在床”,而是立馬報警。后來在法庭上,警方的記錄成為最有用的證據。
“基層組織的調解、警方的調查,都是重要的證據。”雨花臺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張敦生對記者說,而當事人采用過激手段收取證據,往往很難被法庭采納,從而不能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也有一些法官認為,采取諸如“婚前公證”等手段,來保障自己的財產,不因對方不忠而受到損失,也是個很好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