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得到同居男子名下的兩輛轎車的份額60萬元,金小姐千方百計求證同居的事實,最終被法院認可。但是,即使同居了又有何用?同居關系作為一種非法的人身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駁回金小姐要求張先生支付60萬元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拼命證明同居關系
金小姐為向一起生活多年的趙先生索取價值100萬元的兩輛轎車中的份額,訴至法院稱,在業務往來過程中,從相識到相戀,于2000年初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此間,共同購置了四臺車,其中一輛別克轎車和一輛寶馬轎車登記在趙先生名下,兩輛車現價約為100萬元。現訴請要求兩輛轎車歸趙先生所有,而趙先生應支付給本人折價款60萬元。為證明與趙先生的同居關系,金小姐不但提供了照片、水、電、煤、電話費繳納發票等大量書證,還申請了多名證人出庭作證。
同居關系得到認可
而趙先生卻極力主張與金小姐不是以夫妻相稱的同居關系。稱雙方同為兩公司的股東,只是合租關系。現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兩輛轎車,金小姐沒有出資,故不同意訴訟請求。針對金小姐提供的證據,趙先生持有不同意見,反復強調雙方非同居關系。經過審查,金小姐提供的照片及證人證言已形成一組證據鏈,法院認為,已能夠證明兩人具有同居關系。
沒有出資同居何用
但是,法院又認為,同居關系作為一種非法的人身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生活期間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并不比照婚姻法的規定必然地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本案中,兩輛轎車登記在趙先生一人名下,但金小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上述兩輛轎車有過出資,且系雙方共同購置,故金小姐對上述兩輛轎車不享有權利,其要求分割上述兩輛轎車之訴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作者單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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