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對于嫁妝、聘金、婚后財產以及親屬間債權債務,以及包二奶甚至重婚等的情況,往往缺乏證據,導致案件爭議很大。而是否能夠取得充分有效的證據,是否能查明案情,往往對案件的結果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在不久前代理的一起雷某與陳某的離婚案中,筆者作為原告妻子雷某一方的代理人,明知雷某所說的其夫陳某與二奶在外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還生有一女)的情況可信度較高,但卻難以取得相關證據,缺乏證據支持。
如果取不到這個證據,不但難以證明陳某與其二奶的重婚事實,而且也無法使其妻作為無過錯方來多分共同財產并請求損害賠償,甚至連離婚的理由都不足。毫無疑問,這個證據成了整個案件的關鍵,也成了律師工作的重點。
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多方發動雷某親屬打探陳某的消息,終于查到了陳某與其二奶的藏身之處——一個出租房內。
人雖然找到了,但如何取證又是個頭痛的問題:雖然陳某的行為已構成了重婚罪,但其妻雷某并不希望他被判刑,而只希望他承擔民事責任。那么,讓公安部門出面調查取證,顯然不是最好的途徑(讓公安出面,肯定要以重婚罪報案)。筆者最后讓雷某以違反計劃生育的名義(陳某與二奶生的一女肯定沒有合法手續),向出租房所在地的計生部門反映。由于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地抓得都較緊,因此計生部門在得到舉報后,立即派人查明了陳某與二奶非法同居和違反計劃生育的事實,并作了詳細的筆錄。筆者向計生部門依法調取該筆錄后,原告方無疑擁有了一份政府機關出具的鐵證。此后的案情自然就水到渠成,原告也獲得了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