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記條例》頒布后,人們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手續,都不用到單位或戶口所在地開證明了。準備結婚的適齡男女,只要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雙方帶著戶口本和身份證,去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局,雙方共同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就可以立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順利領到結婚證。而需要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男女雙方,也是只要帶著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簽名的離婚協議書,即可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局部門去辦理離婚手續了。
點評:按照新條例,政府和單位都不再“干涉”個人的婚姻問題,以往由婚姻登記管理部門審核、把關的責任也全部交到男女雙方當事人手中,婚姻登記機關只擔負“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聲明人的簽署見證和監誓責任。因此,這位負責人認為,新的《條例》實際上是把原屬登記機關、單位和戶籍地派出所的責任轉移到男女雙方當事人身上。那樣無形中就加大了結婚者個人對自己婚姻的責任。比如說,若結婚后一方出現重婚、騙婚之類的情況時,就只能靠自己擔著了。還有,新的《條例》在婚姻登記上以書面“宣誓為證”的方式,反映了向國際接軌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