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法官嚴格運用證據規則,使得這起“愛情保證金”案真相大白,原告持借條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原告范某訴稱,其與被告張某以前系朋友關系,被告稱因經營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承諾盡快還款。現雙方已斷絕朋友關系不再往來,但被告一直未歸還借款,遂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返還本息。
被告張某辯稱,雙方沒有借貸關系,被告系有婦之夫,原告要求被告與其結婚,逼迫被告簽下借條,借條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要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庭審中,原告提供的證據僅有一張被告簽名的借條,被告則向法院提供了多項證據,以證明雙方之間事實上不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出具借條的前因后果。
法官在全面分析雙方證據后認為,雖然原告提供的借條為被告親筆書寫并簽名,但是綜合被告提供的證據,其中有范某簽名的《愛情承諾》寫明:“……如果張某和范某結婚,這張壹拾萬借條作廢!”“這是愛情保證金!”所用稿紙與書寫借條的稿箋紙相同聯號,由此可以推知該《愛情承諾》與借條具有一定的聯系;從雙方電話錄音及證人證言,可以推知借條出具時間正值原、被告“談判”分手期間,原告多次向朋友透露要向被告索要“青春損失費”。
此外,原告稱其向朋友借錢給被告供其公司周轉,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相關款項的來源與去處,無法對借款事實予以佐證。綜合上述證據,法官認定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其證明力明顯大于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據此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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