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的丈夫王某與李女之間有婚外同居關系,并因此逐漸導致夫妻感情惡化,張女無奈欲起訴與王某離婚,并依據規定向王某索賠精神損失。但張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與李女有婚外同居關系的證據。某日中午,張女假稱到外地出差,當晚回家發現王某與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當即拍了照。
事后張女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與王某離婚,并要求王某賠償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損失一萬元。王某同意離婚,稱已與李女認識一年多時間,但否認其與李女之間有婚外同居關系,并稱張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不應作為認定其與李女有婚外同居關系的事實依據。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均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均要求離婚,依法應予準許。張女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家中通過拍下丈夫與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證,屬合法行為,該證據應認定有效,因王某已與李女認識一年多時間,綜合全案的審理過程,可以認定王某與李女有婚外同居關系。現王某與他人同居導致雙方離婚,張女作為無過錯一方向王某索賠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損失,該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體案情,依法判決準予張女與王某離婚,王某同時賠償張女精神損失八千元。一審宣判后,王某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其不應賠償張女的精神損失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審理的焦點問題在于張女通過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作為本案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