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孩子的撫養存有爭議,這種爭議分兩種情形,一是雙方都希望撫養孩子;一種是雙方不希望撫養孩子。實踐中前者的情況居多,我們就以的一種情況為例,進行說明。
關于孩子的撫養問題,我國《婚姻法》第36、37條對此進行簡單的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上面的章節已經進行了詳細的說明,這里只談論為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收集哪些證據的問題。我認為,應該根據我國撫養孩子的立法精神,從如何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去考慮證據的收集。
(一) 夫妻雙方的綜合素質
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的接人待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及學習熱情等特性無時不再影響著自己的孩子,所以,爭取撫養權一方盡力將自身具備這些優勢展現出來,比如,教育經歷證明、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等。
(二) 雙方的撫養能力
法院確認雙方的撫養能力主要兩方面:一是看雙方的經濟能力;二是看雙方的家庭成員。
如果您有充分的經濟實力,為孩子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對您爭取孩子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