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程中,如果已經確定要離婚,應收集離婚證據,以便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維護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權益。離婚時要收集的證據有哪些?離婚證據收集的種類主要包括訴訟主體資格、感情確已破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三方面。
通常情況下,離婚時要收集的證據難度不會太大。但是,如果涉及損害賠償或財產隱匿問題,收集和保存離婚證據往往成為當事人的首先面對的問題。收集和保存離婚證據因證據種類以及證明目的不同而不同。
一、證明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雙方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構成事實婚姻的離婚證據,應提交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離婚時要收集的證據有哪些?其中有證明感情破裂的離婚證據
㈠ 感情破裂的離婚證據
1.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㈡ 對方有過錯的離婚證據
1.重婚、與他人同居,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離婚證據;
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應提交居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三、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
共同財產證據的范圍(如房產、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車子、債權、住房公積金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證據。例如:
1.證明夫妻雙方有財產約定的,應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
3.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證明有機動車的,應提交車輛行駛證;
5.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交款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