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舒城縣一對夫妻經戀愛一年多才結婚,婚后生一兒子,且夫妻感情尚可。其后雙方因家庭經濟狀況差等問題發生爭執,導致夫妻關系不和。2006年,丈夫曾起訴離婚,但未獲準許。此后夫妻倆關系仍未改善,并分居生活至今。這種生活維持了5年后,丈夫再次起訴離婚。遂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且兒子由被告撫養,原告按每月200元標準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至其滿十八周歲。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前雙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婚后夫妻前期感情尚可,后期因家庭經濟變故等因素,致夫妻關系不和。原告于2006年起訴離婚未準許后,雙方關系仍未能改善,并分居生活至今。根據婚姻法規定,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以上,構成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這個規定有三個要件:
一是要分居滿兩年;
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調動等因素;
三是即使符合前面兩個要素,也僅是屬于被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以上,需要有證據證明,并被法院采信,繼而可能法院支持主張離婚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如何向法庭舉證分居事實呢?僅憑空口說分居,對方否認后,法律就難以認定分居事實,因此必須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明,一般而言能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 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 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 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 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證明之后,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認分居的事實,即使否認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證明,法律也會認定分居的事實,因此從這一點來看,能夠提供分居證明會是原告更容易達到離婚的目的。
起訴離婚的步驟
1.寫民事訴狀
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a.請求離婚;
b.小孩的撫養問題;
c.財產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認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