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與殘疾妻子結婚3年后,眼見日子越過越不順心,彭州一男子鄒某為盡快與妻子離婚,趁妻子回娘家后長期不歸之時,請數十名親鄰簽字證明妻子已離家出走兩年,并向法院謊稱妻子至今下落不明,請求離婚。
新聞背景:趁妻子回娘家長期不歸,謊稱妻子失蹤,請求離婚
兩年前,因不堪生活重負,鄒某應妻子要求,將身患殘疾的妻子送回古藺縣的娘家,誰知妻子一去不返。近日,他以妻子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為由起訴離婚。
鄒某在起訴狀中稱,妻子性格暴躁,兩人性格不合,2009年7月,妻子無故離家出走,從此下落不明,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離婚。為證明妻子的確出走,鄒某還拿出了同村幾十位村民共同簽字的證明材料作為依據。
彭州法院麗春法庭受理此案,在隨后的調查中發現,鄒某所說并不屬實。鄒某的妻子王某稱,自己于2009年被丈夫送回娘家后,一直隨父母生活,沒有再回彭州。正是抓住了這個空子,鄒某對外一直聲稱妻子是自行離家出走,下落不明。
面對妻子娘家人的反駁,鄒某隨后承認了明知妻子下落,卻謊稱妻子失蹤的行為。經過法官協調,鄒文對妻子作出4000元的經濟補償后,雙方正式離婚。
法官說法:婚姻法規定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以上,構成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這個規定有三個要件,一是要分居滿兩年;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調動等因素;三是即使符合前面兩個要素,也僅是屬于被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以上,需要有證據證明,并被法院采信,繼而可能法院支持主張離婚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離婚分居證明如何搜集?
如何向法庭舉證分居事實呢?僅憑空口說分居,對方否認后,法律就難以認定分居事實,因此必須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明,一般而言能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 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 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 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 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證明之后,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認分居的事實,即使否認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證明,法律也會認定分居的事實,因此從這一點來看,能夠提供分居證明會是原告更容易達到離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