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對雙方分居期間的收入等財產所得的歸屬,以及子女撫養和債權債務等問題明確做出約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為避免日后無法對分居事實進行舉證,或者對分居期間的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關系出現爭議,最好在分居同時簽訂一份書面分居協議(必要時聘請律師進行見證)。
(一)分居期間的財產歸屬問題
夫妻分居期間,在法律上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如果沒有約定,雙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單方申明分居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是無效的,必須得到對方的認可和承認,才能視為個人財產。
(二)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問題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即便夫妻離婚或分居,也不能免除一方對子女的撫養責任(除非子女已經成年,或者父母喪失撫養能力)。因此,分居期間單獨承擔子女撫養義務的一方,有權要求未承擔撫養義務的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三)分居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包括分居期間),可以書面約定一方所得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一方的對外債務由借債人自行承擔。同時,為了避免夫妻雙方為逃避債務惡意作出不利于債權人的約定,法律規定,夫妻間的類似約定,必須明確告知債權人。只有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關于財產各自所有、債務由各自承擔的約定,才能以此對抗對方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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