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分居離婚必須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關的原因,否則分居就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那么,分居幾年可以離婚?
一、分居幾年可以離婚?
《婚姻法》第32條具體規定了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種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分居離婚應該具體看分居的原因和分居的時間,即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還有就是要分居滿二年。這兩個條件,是分居引起離婚所必須同時具備的。
分居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起訴離婚
《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一方提出離婚,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這里提到的分居離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1、分居已滿兩年(需要有證據證明);
2、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注意的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就醫等原因分居的不能作為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
(二)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不需要滿足這些條件,只要夫妻雙方自愿離婚,財產和孩子都達成一致協議,就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三)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不會自動解除
經常會有人問分居兩年后,婚姻關系是不是自動解除了?在我國分居(別居)滿2年在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會構成重婚罪。
二、如何證實分居事實?
至于是否確實分居,就要知道如何證實分居事實,主要就是由分居方注意保留和搜集一些證據,比如在外面租房,保留租房合同啊,與其他家人同住的,可以尋求證人等。只要證據可以相對證明就行了。
盡管分居事實客觀存在,但是口頭提出的證據是不容易被法庭采信的。所以,要證明夫妻分居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必須搜集和掌握相應的掌握來證明存在分居的事實。那么,如何證實分居事實,或者說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哪些呢?一般情況下,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夫妻分居的書面協議,若是口頭協議的,就必須取得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協議”,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或者證人證言。雙方的親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證言來作證,當然,證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還需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當然,以上五點只是提供了一般證明分居事實的情形。具體的案件要具體分析,才能得到針對性地解決。只要是所舉的證據能在質證完畢被法庭采納,就達到了證明分居事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