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與被告余某于1987年8月經人介紹認識,1987年12月30日登記結婚,1989年7月生育女兒余某琪。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沒有家庭責任感,尤其到了1995年,被告經常出入歌舞廳,經常不歸家,1998年與歌舞廳小姐一起離開饒平,音訊全無,雙方分居已達17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據此,原告柯某訴至饒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與余某離婚。因被告余某下落不明,經法院公告傳喚,公告期滿余某沒有到庭應訴答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由于婚前相識時間短,在缺乏了解的情況下而草率結合,婚姻基礎差。婚后常因家庭瑣事而吵鬧,彼此之間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從1998年被告外出至今,雙方分居已長達17年之久。故此,饒平法院作出判決,準予原告柯某與被告余某離婚。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離婚的法定事由,如該案,雙方感情不和分居17 年之久,符合離婚的條件。但是,現實中仍有不少人誤讀法律規定,認為只要夫妻分居滿兩年,雙方便自動離婚。對此,法官提醒,解除婚姻關系僅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則可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因此,并不存在自動離婚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