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居期間是否應支付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夫妻分居期間可以主張孩子的撫養費嗎?
【基本案情】王易軍系王洋與劉麗的婚生子?;楹箅p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在王易軍出生之前王洋與劉麗已經分居生活。王易軍自出生起一直隨劉麗生活,王洋沒有支付過撫養費,也沒有與劉麗共同生活。請問王易軍能否向其父親王洋主張撫養費呢?(以上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案例分析】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我國婚姻法解釋三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體到本案中,王洋與劉麗雖然仍是夫妻,但雙方實際處于分居狀態,王洋對王易軍沒有履行撫養義務,王易軍有要求王洋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3、如何確定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父母雙方一方享有撫養權,必須對子女進行撫育和照顧,另一方則必須向子女支付撫養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這里的“生活費”是維持未成年子女生存的必要費用,包括吃飯穿衣等一些日常基本的開銷。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費用應當負擔。子女大病及絕癥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腎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應該承擔該費用的義務。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在不愿意支付的情況下父母可以拒付。
關于撫養費的標準,歸納出來大概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即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子女的實際需要是根本的要素,在未成年子女長大的過程中,有很多地方需要花費,并且在各個年齡階段各不同。年齡越小則相應的撫養費數額就越大,反之亦然。父母的負擔能力也是一個基本的條件,父母的收入越高,撫養費理應越高,收入越低,撫養費相應就少,但是也不能少于一定的標準。大體上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