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分居期間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是共同債務嗎?
居期間一方所負債務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分為兩種情況:
(1)分居期間對各自財產的處理由各方獨立行使,夫妻雙方所得的財產處于分離狀態,雙方互無經濟往來,一方舉債應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雖因關系惡化而分居,但終因婚姻關系的存在而彼此仍負有夫妻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并且,父母子女關系既不能因父母離異而終止,更不能因父母的分居而改變。
因此,分居期間為履行夫妻撫養義務及子女撫養義務所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雙方都從舉債中受益、可能受益或推定受益,分享債務帶來的利益,即使當時夫妻感情已破裂處于分居狀態,也應當按一般方式法定的共同之債處理,一方所借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關于分居期間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債務人配偶承擔證明該債務不是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而非由債權人承擔證明該債務是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如果債務人配偶不能舉證證明該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3、分居期間的債務怎么償還?
分居后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并未拿來養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的,那么,其經營與生產系個人行為,于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如果是夫妻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