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與下落不明的人離婚?
我幾年前結婚,婚后我丈夫去了外地工作,剛開始還跟家里聯系,偶爾也回來,可是現在已經將近兩年沒有跟家里有任何的聯系,已經是下落不明了,我想離婚,請問我要怎么做才能離婚?
中顧網律師解答: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
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系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一般法院的具體做法為:
1、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
2、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3、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起訴方先到下落不明一方的住所地或是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證明對方已經下落不明。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會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證明,因此一方離家出走后,另一方應及時到當地派出所公安機關報案,保存報警回執,日后可據此要求派出所公安機關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證明,作為訴訟的有力證據,一旦訴諸法律,可省去調查取證的諸多麻煩。
4、由法院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國內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個月。
5、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一般會判決離婚。
相關離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