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告離婚,顧名思義,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具體來說,是在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后,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那么,公告離婚要注意什么?公告離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公告離婚的注意事項
一、婚姻關系有效性的嚴格審查
修改后的《婚姻法》按婚姻的效力將婚姻劃分為三大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合法有效婚姻。法院在受理公告離婚案件時。首先,要確定婚姻的有效性,無效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在審查時沒有多大難處,而對婚姻是否合法有效,由于公告離婚案件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場,審查時只能以結婚證的持有與否作為依據。這也是區分合法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分水嶺。所以,在受理案件時,要嚴格審查原告方提交的結婚證這一證據。另提醒一點,在審判實踐中,對案件受理后判決前是否收回結婚證,做法不一。筆者認為,結婚證對當事人一般有著特殊的重要性,在案件判決之前,法院只應在形式上審查原告方是否持有,以之作為定案由的依據,不應收回原件。是否需要收回原件,要在判決之后,根據判決結果作出收回不收回的決定。
二、審查被告是否適格
所謂公告離婚案件,就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查,一方確實下落不明滿兩年,通過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決,準予離婚的離婚案件。它所依據的法律基礎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是審理公告離婚案件的條件。這個條件有兩層含義:
1、當事人存在有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
2、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滿二年。
從這個條件可以看出,被告應同時具備這兩層含義,不完全具備的,不能成為公告離婚案件的被告,審理時不能適用公告形式審理。對不具備兩層含義的被告,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如被告外出音訊全無,卻未滿二年,可依訴訟法規定作出中止審理,以待被告出現或期限屆滿;對于被告外出滿二年卻有明確的地址的,可以郵寄送達的方式通知其應訴、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