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決意離婚了怎么辦?婚姻當事人決意離婚了應該要對離婚的相關事項了解清楚。首先應該與另一方自行協商,如果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無論對于婚姻當事人還是對于子女家人都有極大的好處。
決意離婚的處理方式:
一、自行協商
一般來說,以和平的方式來離婚對于雙方當事人及孩子(如果有的話),能夠極大減少離婚對各方帶來的情感傷害。因此,有可能自行協商解決離婚問題的話,是一個最佳的選擇,即便是在某些方面做出一些讓步,也是值得的。
畢竟卷入離婚的份爭中,需要耗費巨大的時間與精力成本。省下這些時間與精力,獲得一份輕松、愉悅的心情,既能減少離婚給自己日后的新生活的影響,又能靜心地從事自己的事業,掙回這些讓出的財產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積極尋求專家建議
在自行協商無果,或者不知如何協商的時候,及時地尋求婚姻法律及婚姻情感專家的建議是非常必要的。如若是此類專家既精通于婚姻法律,又懂得婚姻情感的調節,則更好。現實中,陷于離婚困擾者往往會先尋求婚姻情感的疏導,在婚姻調整效果不佳,或必須面臨離婚時,又要另行尋求法律方面的幫助,在時間上會錯過很多良機。
之所以要尋求專家建議,是因為很多面臨離婚者對于離婚的一些問題不能有清晰的認識,可能糾纏于一些不必要的細節末節中,或是對財產的分割上有錯誤的理解。比如,有的人會有這樣的認識,誰先提出離婚,誰在財產分割上就會不利;或者是如,雙方的結婚證都遺失了,沒有辦法辦理離婚登記;提出離婚后,不知該如何進入下一個婚姻生活,所以不敢離婚,等等。這此問題,對于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婚姻情感、法律專家來說,都是不難解決的問題。
三、準備搜集過錯及財產證據
在自行協商沒有可能的情況下,或者是為輔助協商,但對于財產分割沒有底時,應在婚姻律師的指導下搜集過錯及財產證據,以利于商量的達成。有的時候,當事人只求離婚,在財產上的分割要求不高,在此時,若能明確列出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數據,并表明在財產上做出的讓步時,往往會有利于商談的達成。
在證據的搜集上,特別是過錯證據的搜集,很多人會直觀的求助于一些調查公司。對于調查公司的定位及證據可行性,最重要的是慎重為宜,并且要考慮取證的目的在哪里。而對于財產方面的證據搜集,亦可參照本書第三章中關于財產的隱匿及轉移應對策略中的方案實施。
四、起訴之前再作調解
在自行協商無果之后,在婚姻律師的指導下進行了相關的證據搜集工作,準備充分后起訴之前,仍可再作調解的嘗試。筆者之所有一再強調調解,并且在實務中也力爭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主要是基于婚姻矛盾的特殊性。它發生在兩個非常親密的當事人之前,而這個矛盾又牽涉了大量的親屬在內,若能友好解決,不但利于將矛盾降低在最小的范圍之內,亦使得后期的錢款的執行,房屋、車輛等不動產的更名手續能夠順利辦理。不致因矛盾擴大后,造成其他的不便。
即便是前期因對方當事人一些原因,或者是基于談判策略上的原因無法談妥,但經過前期的努力后,雙方在法庭上的對立情緒會削除不少,也利于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即便仍有差距,判決之后的執行上,也能更方便些。如若涉及到小孩的撫養問題,則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