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應在離婚訴訟程序中或者訴訟前確定好被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能力,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訴訟,還應允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
被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在司法程序上應當遵循的步驟:
1、宣告程序是前提。
在離婚訴訟程序中或離婚訴訟程序前,必須通過一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別程序,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能力。并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認定問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當有符合規定的鑒定部門作出行為能力鑒定。
2、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程序。
被告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參與到訴訟中就存在一個法定代理人資格的變更問題。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的第一順序監護人配偶在訴訟中是原、被告的對立方,顯然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只能在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中確定原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7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由此可見,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法律是允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的。
3、實體方面。
實體方面的問題主要是人民法院如何判斷雙方是否應當離婚。現實中,關于植物人離婚的案例很多,法院基于不同的理由做出了不同的裁判,有的準許離婚,有的不準許離婚。在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問題上,首先應當考慮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基本生存問題。如果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離婚后沒有其他近親屬進行照顧、看護,其生存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此種情況不宜準許離婚。如果其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可以準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