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號”辦理離婚,嚴格意義說來,這是在法律之外變相限制離婚自由,在本質上是披著善意的濫用職權行為。
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民政局每天“限號”辦理離婚,這樣的規(guī)定對于要離婚的當事人來說可能是多了些麻煩,但在長安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看來,可以說是用心良苦,一方面它節(jié)約了當事人時間,另外最主要的是,它又留出了一點時間讓夫妻雙方慎重考慮。
雖然當?shù)孛裾?ldquo;限號”辦理離婚的初衷毋庸置疑,在某種程度上確實可能也起到了挽救因沖動離婚家庭的效果,但嚴格意義說來,這是在法律之外變相限制離婚自由,在本質上是披著善意的濫用職權行為。
婚姻自由可謂婚姻制度的根基,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任何自由都有著限制,離婚自由也不例外。我國在法律上對此也做出了一些限制。如離婚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等等。
在法治國家中,離婚自由一方面表現(xiàn)于,除了法律明確規(guī)定外,婚姻主體雙方行使離婚自主權排除包括國家在內的一切干涉,另一方面也在于對于離婚不能設定法外程序。而“限號”正是在設定法外程序,公民只有排上號才能離婚。這將離婚權變成了稀缺資源,在一定程度或將帶來權力尋租。如此看來,當?shù)孛裾譃樽岆x婚夫妻雙方慎重考慮而開出的“藥方”并不可取,甚至已經(jīng)涉嫌違規(guī)。
也須指出,近年來,各地離婚率飆升,帶來了諸多社會問題,如何在保障離婚自由與反對輕率離婚之間做出合理權衡,值得我們深思。筆者以為,有必要通過法律修改程序,增加相應法律條款,除了一些存在家暴等特殊情形外,以法律的名義,在離婚過程中設立一定幅度的考驗期,這個期限須綜合考慮雙方是否有子女、雙方對于子女撫養(yǎng)權及財產(chǎn)達成了較為一致的協(xié)議等因素。
通過法律給當事人一段考慮時間,既有利于避免一時沖動,輕率離婚,讓當事人以更為理性、更負責任的態(tài)度,去考量是否真的一定要走出那座圍城,同時,即使經(jīng)過考驗期,雙方還是認為必須離婚,通過一段時間“緩沖”,也將使雙方能夠達成更為深思熟慮、更符合雙方真實意思、真正利益的離婚協(xié)議,使離婚對整個家庭所造成的動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