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和我先生認識已經五年了,在去年的1月5日結的婚。現在孩子已經4個月了,不知道什么原因他要和我離婚。我問他原因他說不知道,問多了他就不回答了,現在已經2個月沒有回家了,我打電話給他,他總是說很忙。我現在是和他家人住在一起的,孩子他也不管不問,我真不知道這樣的男人還應不應該在生活下去。我現在也想離婚,如果我離婚了我應該提出什么樣條件(我們有一套房子,還沒給完錢。現在住的這套房子是他媽的,財產也是他們家人的)。
滬律網廣東深圳王春燕律師回復:
如雙方自愿協議離婚,則可就孩子撫養及財產分割進行協商,簽訂離婚協議。如協商不成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
現孩子只有4個月大,還在哺乳期,你可要求孩子由你撫養而由男方支付撫養費。
至于財產方面,你只能就你們夫妻共同的財產提出分割請求,不能分割屬于他家人的財產。
如果你們的房子現在仍在按揭,則屬沒取得完全所有權的財產,法院會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所以如果離婚后他有家人的房子可以居住,而你帶著孩子無房住的話,可請求法院將房子判決由你使用。
法律知識拓展:
關于撫養權歸屬問題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