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這段時間我有個朋友遇到了很難讓她決定的事情,她的父親在她10歲左右時得了有暴力傾向的精神分裂癥,由于治療幾次無效,母親帶著3個孩子離開了家鄉,投奔到了親戚那,到現在有10年了,她的母親想離婚,請問可以離嗎?子女有兩個已成年,無固定工作,一個還在上學,子女有什么義務嗎?
滬律網律師回復一:
母親可以對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為由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情況下應判決離婚,但在分割財產方面會給男方一定照顧。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對于父親若為無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成年子女應對父親起到監護責任,在監護期間若監護人未起到監護職責,監護人應承擔責任。
滬律網律師回復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根據提供的資料,你的朋友(除了還在上學的那個外)作為其父的成年子女,應該對其父親進行贍養和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