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法律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人民法院依法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能否自動離婚?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除夫妻關系的離婚方式。訴訟離婚是指男女雙方對于是否離婚、子女和財產問題均無法達到一致意見的情形下,一方到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離婚的離婚方式。當然,針對訴訟離婚方式,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如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可以依法判決夫妻雙方離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具備上述列舉的五種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夫妻雙方離婚。
也就是說,如果不具備上述五種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是依法不能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但如果夫妻雙方在審理過程中自愿離婚的,僅就財產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則不在此限。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第4項明確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為法定準予離婚的條件。其中,夫妻雙方分居的前提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其次,分居的時間必須是連續滿2年。當然,即使符合以上兩個要素即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也只能通過訴訟離婚或者是協議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