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國家離婚有兩種方式,一個是協議離婚,即可以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一個是訴訟離婚,也可以理解為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離婚申請的情形。
一、可以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
1、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其登記離婚的條件和程序適用內地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僅在具體程序上有某些特殊規定,即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級民政部門或省級民政部門確認的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離婚申請的情形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未達成離婚協議的;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這三種情況民政局是不予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
1、先說沒有達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不管想要離婚的雙方就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哪方面達不成一致意見,民政部門都不會給予辦理離婚登記。需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一方離開住所地的時間超過了一年,另一方打算提起離婚之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原告就被告是原則。
2、再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的情況,相對來講無/限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弱勢群體,國家對他們作出特別保護,因為他們沒有辦法完全表達自己的思想,所以在離婚這件事情上,不能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并且需在由他們的監護人作為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
3、最后是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情況,其離婚須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還有對于非法同居的或是事實婚姻的、沒有結婚證書或證明夫妻頭系文件而不能確認夫妻身份的,民政部門都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須訴訟解決。
綜上,對我國法律關于離婚方式的規定作了一個梳理。
除此之外,還想說一點國家對于現役軍人的婚姻有特殊的規定。這種特殊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軍人的婚姻,維護部隊官兵的利益,其基本原則是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有原則當然就會有例外,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軍人配偶可以不經其同意要求離婚。
除了民事上的措施外,我國《刑法》規定亦對軍人的婚姻有特殊保護,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