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與李某夫妻商議通過假離婚,將所有債務由李某承擔的方式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口頭約定離婚3年后再。于是,兩人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可3年未到,黃某便與他人。李某到婚姻登記部門申訴,認為自己當初受騙是假離婚,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她與黃某的離婚登記。
那么,假離婚登記是否有效呢?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這就表明,登記離婚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并依法行使自己權利的行為,婚姻登記機關僅是依法從形式上進行必要的審查,形式要件符合就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發給離婚證即依法確立夫妻關系正式解除。而且條例并沒有規定假離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離婚登記的權利。李某與黃某僅是口頭約定假離婚,如黃某不予承認,則無任何證據證實雙方是假離婚。而且即使有證據證實雙方是假離婚,因雙方依法處分其離婚的權利,離婚登記依法也有效,雙方的夫妻關系已依法解除,不能再申請撤銷離婚登記。按照《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如果受脅迫的,查明情況屬實,婚姻登記機關也只能是在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才撤銷該婚姻,宣告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