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登記機關
(1)華僑同國內居民、港澳居民同內地居民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2)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雙方自愿離婚的,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到協議的,雙方須到原大陸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準予離婚登記的條件
根據我國《》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準予離婚登記的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須具有夫妻身份。沒有合法的,不能辦理。
(2)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適用離婚的行政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
(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申請確系自愿。自愿的標準,應以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即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愿必須是一致的和真實的。
(4)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已有適當安排。包括離婚后子女由誰撫養,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及其數額、給付的期限和辦法等。雙方對這些問題必須達成協議,而且內容必須合法,才準予登記離婚。
(5)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關于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債務怎樣清償,以及是否需要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等問題,雙方均應達成協議,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
3、離婚登記的程序
辦理離婚登記要經過如下程序:
(1)申請。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后,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登記的申請,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不得弄虛作假。
(3)批準。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對符合規定的,準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