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協議公證不能代替離婚登記。有效的離婚證明只有兩種:訴訟離婚的判決書和協議離婚登記發給的離婚證。而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為解除婚姻關系,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所簽定的民事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它的生效是以當事人雙方離婚為前提的,因此其應從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離婚協議公證是不能代替離婚登記的。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您想閱讀更多關于離婚登記的文章,滬律網小編推薦:
離婚協議公證能否代替離婚登記
如何提出離婚申請
離婚登記的程序和材料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