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l)男女雙方須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辦理登記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的有關問題。登記機關如發現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而故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況嚴重的,應當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2)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地依法辦事,對離婚申請加以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當促使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問題作慎重考慮。即使是雙方自愿離婚,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先作促成和好的調解。在離婚要求一致時,但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有爭議時,登記機關可通過調解協助雙方妥善安排。當事人原來的安排如不合理,也要幫助他們遵照婚姻法的精神作必要的調整。
(3)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雙方自愿離婚,登記機關應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作為婚姻關系解除的法律憑據。如果發現要求離婚的僅是一方,另一方實際上并不同意,或者在子女、財產等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均不予登記,而是勸說當事人依訴訟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