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你來信反映與張某所簽協議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屬于婚內離婚協議。《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由此可見,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對離婚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并辦理離婚手續。
具體說來的條件有
第一,雙方當事人共同來提出申請;
第二,雙方均有完全行為能力;
第三,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寫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一致的意見)第四,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需要攜帶的證件有:雙方當事人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應相一致,否則先到有關部門更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及雙方各2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