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手上拿著欠條,讓對方還錢;一個卻說,我已在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債務由女方劉某還。這事訴到法院,法院的判決是,“夫妻”兩人都得還。 2006年12月,李某在石某處賒賬購買化肥。后李某償還了部分欠款,但仍有5781元未付。該款石某催要,李某于2007年9月6日給石某出具借據一張,內容為:今借到石某現金5781元,借款時間四個月。約定的還款期限到后,李某未還款。經過催要,仍未還,于是于2008年11月20日,石某將李某及“女方”告到庫爾勒墾區法院,要求兩人歸還5781元欠款。法庭上,李某拿出了2008年5月14日李某夫妻經庫爾勒墾區法院調解的離婚協議,雙方當時約定,債務8000元(其中含欠石某的5781元)由妻子劉某負擔。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拖欠石某化肥款5781元,有其出具的借據證實。該款系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所欠,依法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兩人共同償還。兩人在法院離婚時,雖然對家庭債務的承擔問題達成了協議,并明確約定由女方承擔償還責任,但根據法律規定,該約定僅能約束協議雙方,不能對抗協議以外的第三人。石某作為債權人有權向兩人主張權利。李某歸還后,有權根據協議向原妻追償。因此,李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石某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決:李某、劉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石某的化肥款5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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