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客觀角度分析,原告雙方肯定有一方使用了偷梁換柱之策,要么是李芳將離婚協議進行了條件增加,要么是朱建對某些條款進行了刪減。由于采用傳真簽訂離婚補充協議書,當原件和傳真件不一致時,很難分辨真偽。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均不愿意見面協商,建議在離婚協議或離婚補充協議的協商過程中,當事人要有較高的證據意識,最好通過書面文本簽訂協議 (電子證據從法律角度分析,也是書證,證明力比傳真件強)。如果事情緊急,通過傳真件形式締結協議,在雙方之間初步確定協議內容的情況下,當事人最好采用證據補強的措施,再通過書面文本確認。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