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姐姐06年8月和她老公在街道的婚姻登記處離了婚,兩人在那簽了,主要內容是財產均分,房屋歸男方,女兒歸女方撫養,男方每月給500元撫養費。 1、為此專門開了一個存折每月轉過來撫養費,但是他只給了前四個月的,后來嫌多,非要這邊答應給300,或先給一年300元,以后再給500元,已經3個月沒有給了。聽說有一個說法:如果一方連續1年給一定數額的撫養費,而另一方也沒有任何異議,那就算默認了,以后就是給300了,請問是這樣嗎? 2、我們想就撫養費的問題起訴,但聽法院的人說,因為離婚協議書是在民政部門簽的,所以執行力不強,請問是不是就沒有法律效力呢,不能作為強有力的證據嗎?降低撫養費的可能性大嗎? 3、男方說因為犯了錯誤單位扣錢所以拿不起撫養費,請問這點能否作為降低撫養費的理由? 4、男方提出如果起訴的話就要女方分擔債務,但是協議書中明確寫了“無債務”,如果他拿出離婚前的債務單子之類的,還能算嗎? 答:1、既然已經在離婚協議書里明確了撫養費給付數額,對方不履行協議,你們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履行 2、沒有這種說法,離婚協議書已經生效,可以起訴 3、男方要求變更撫養要有法律上依據,要你們雙方達成協議或法院判決 4、這個要有證據證明確實有婚前債務存在,要是真實的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