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財產糾紛案件。因為一個標點符號,使原告與被告離婚時簽定的關于房產歸屬的協議,出現了大相徑庭的兩種含義,在法官的辯證分析下,判斷出其真實的含義。龐女士與吳先生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吳先生系某醫院職工。兩人在存續期間,吳先生單位分給吳先生一套福利性分房。2001年1月8日,雙方在民證局協議離婚,在上關于房產的協議為:“房產屬于龐女士.其子居住.”標點符號僅以一點代替,有可能是逗號或頓號,但產生兩種不同的房產歸屬。2008年7月23日,龐女士以此為據向徐州市賈汪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吳先生配合辦理過戶。吳先生則辯稱,協議離婚時,考慮到孩子未成年,僅給龐女士和孩子有暫時的居住權,并未讓出房產所有權。并出示離婚證辦理前雙方達成的一份,內容為:”所購住房一套由龐女士.其子居住.”經過質證,雙方對兩份證據的真實性皆無異議,但對含義各執一辭。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關鍵的兩份證據真實性皆無異議,綜合當時情況可作如下分析:兩份協議的真實含義應是一樣的,離婚證中的協議,有兩種可能的含義。但之前的離婚協議 “由龐女士.其子居住”從書寫習慣可以看出,中間是頓號,并無歧意。可以看出,雙方僅是對房屋使用權作了約定,并非對房屋所有權作出處理。因此,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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